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已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充分认识现阶段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大意义,积极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全面贯彻落实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梳理告知承诺事项,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共享数据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诚信体系,把握政策措施,提高风险防范,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贯彻落实。县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严格对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承诺制工作有效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要在2021年3月6日前,完成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的梳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县行政服务中心。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加大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发现、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要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要第一时间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谭渝凡,联系电话:13502175952;电子邮箱:1520906669@qq.com。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ZFBMD005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