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精神
1月8日上午,青河镇组织机关干部、社区(村)书记、干部,在镇文化南路社区四楼会议室学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精神,镇纪检书记金新春主持了此次学习。
学习中,镇纪检书记金新春详细地解读了《条例》内容,认真学习了工作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等相关条例,并重点学习了民族团结工作方面形成的新理念和新的举措,突出了全体干部群众要遵守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就表明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出现问题时的追责处罚规定。
金书记举例说明,比如《条例》里规定因为地域、族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损害各民族权益要受到法律制裁,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广告发布和一些商业性的活动出现了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上一篇:萨尔托海乡举办刺绣培训班为妇女创业奠基础[ 01-11 ]
下一篇:团结东路社区干部扫雪 方便居民出行[ 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