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关于房管所办事人员态度问题的反馈 | ||||
来信人: | 陈艳 | 来信日期: | 2015-11-05 | 信件编号: | 201511050843566757 |
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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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陈艳: 1、首先对您到房管所办理业务遇到的困惑表达歉意。您所反映的问题我所高度重视,我们对办事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并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内容要予以耐心细致回答、予以办理。 2、根据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我所结合我县实际,如手续齐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 3、根据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4、我所今后在登记人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满足登记人的办证需求。 青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处理单位:书记信箱处理时间:2016-03-1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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